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代理人:吴谋军,男,锦屏县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重,男,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龙开清,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81981××××××××,贵州省锦屏县人,户籍地:锦屏县。
被申请人:龙菊江,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81984××××××××,贵州省锦屏县人,现住贵阳市小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龙开清、龙菊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1)黔2628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龙开清、龙菊江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8807.76元或着查封等值财产。经查明,被申请人龙菊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产权证号:黔(xxxx)经开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依据本院(2021)黔2628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龙菊江名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黔(xxxx)经开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时间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