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启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刘焕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启亮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焕礼、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6597.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2)诸朱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跃东 审判员 李海苹 审判员 王有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