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启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刘焕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启亮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焕礼、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6597.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2)诸朱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跃东 审判员  李海苹 审判员  王有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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