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强县城南副食百货超市,住所地:枣强县镇北姚庄村路东,实际经营场所:枣强县人民西街与建设北路交口处西50米。
经营者:李宗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强县城南副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