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仕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罗建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仕成与被告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仕成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仕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的有效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仕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仕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贵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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