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仕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罗建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仕成与被告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仕成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仕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的有效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仕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仕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贵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