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冬,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杭,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贵州红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道真悦饰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社区州绿国际商贸城2号楼6-1、6-2。 法定代表人:冉丁。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冬与被告道真悦饰界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小冬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冬在裁判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小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小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先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