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告:王正海,男,****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116号附26号。 负责人:陈雷,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谭豪与被告王正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豪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