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振强与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武振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武振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