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博乐市魅丽芬腾养生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经营者:赵妹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建国路锦绣*号小区47号楼*单元*室)。
被告:河北芷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经街28号中山华府1号商务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涛,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博乐市魅丽芬腾养生馆与被告河北芷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博乐市魅丽芬腾养生馆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魅丽芬腾养生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博乐市魅丽芬腾养生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博乐市魅丽芬腾养生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