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龙,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8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1次表扬。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龙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余刑不足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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