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宗信,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仁,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系该村书记、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会计,住辽宁省,该村会计。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宗信与被告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宗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仁、被告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岩、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宗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度失地费6208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村民,因多种原因没有土地,成为失地户。多年来,经多次找被告及上访,于2019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2020年3月1日起至2024年止,每亩按400元结算。被告未按协议给付失地款,故诉至法院,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民委员会辩称,曾经分地的时候原告自愿放弃土地,他应分得的土地已分给其他百姓,虽然未形成书面材料,但是村民均知晓这个情况。这个协议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失地补偿款现在不符合政策,无法给付,这个协议现在是没有效力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多种原因造成原告1995年二轮承包没有分得土地,经村委会与失地户协商达成一致。由2020年3月1日起至2024年止,每年每亩按400元结算。补助土地面积,扣除应分土地面积给予补助,2019年至2024年之间,若国家土地流转发生变化,失地户和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原告扣除应分土地面积的补助土地面积未15.52亩。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失地户失地面积统计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陈宗信要求被告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民委员会给付2020年度失地费6208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陈宗信2020年度失地费6208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25元,应予退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