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48506Q。
法定代表人:李有根。
被执行人:庄冰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宝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成功街东区综合市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0362388G。
法定代表人:庄为国。
被执行人:黄素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711XA。
法定代表人:庄冰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冰林、福建南安市宝利尔商贸有限公司、黄素玉、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南安市人民法院有相关系列被执行案件且本案的抵押财产位于南安市,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给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