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亮,正镶白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海蒙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镶白旗。 法定代表人:吴深,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王丽洁,女,成年人,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晓军与被告内蒙古海蒙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王丽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杨晓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晓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