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亮,正镶白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海蒙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镶白旗。 法定代表人:吴深,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王丽洁,女,成年人,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晓军与被告内蒙古海蒙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王丽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杨晓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晓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乌云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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