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6750130297(1-1) 委托代理人:韦柳玉,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日榕,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庞祖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庞祖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庞祖林名下有银行存款2218.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68.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从执行款项中扣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杨永莉 审 判 员 覃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