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梓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张永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梓洋与被执行人张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甘040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云MAS”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张永奇履行14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随即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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