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金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温彩媚,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黄创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泽莲,广东航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红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指定辩护人温彩媚、朱泽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7月,被告人林金毅在云浮市云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了粤QXN9**奥德赛小汽车,并获得该车车主黎某2的信息。后林金毅使用被告人黄创坤提供的本人照片伪造了黎某2的身份证。2018年7月19日,经林金毅指使,黄创坤向雄英汇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了粤Q*****奥德赛小汽车。随后黄创坤使用伪造的黎某2身份证把上述的奥德赛汽车抵押给被害人黄某,借款5.5万元。扣除利息后,黄创坤把实际拿到的5.25万元分别存进林金毅的建设银行账户和广发银行账户。林金毅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一直没有归还。 2、被告人林金毅自2017年底开始先后向“阿强”购买三辆来历不明的宝马牌汽车。购买回来后林金毅伪造假的车辆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用于上述汽车,并伪造车主身份证以及篡改上述车辆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经伪造后,金色宝马5系汽车车牌号码为粤G×××**,车主为梁某东;黑色宝马7系汽车车牌号码为粤D×××**,车主为邹某;深灰色宝马5系汽车车牌号码为粤P×××**,车主为陈某。2018年3月至6月,林金毅伙同朱某森(另案处理)、黄创坤分别冒充上述车主把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陈某借款。 2018年3月份,林金毅经人介绍后冒充车主梁某东把套牌后的粤G×××**金色宝马5系汽车抵押给陈某借款20万元,到期后林金毅归还借款和利息,并取得陈某信任。 2018年3月31日下午,经林金毅指使,朱某森冒充车主邹某,把套牌后的粤D×××**黑色宝马7系汽车抵押给陈某借款得40万元。林金毅逾期未还款后,陈某把该车卖出。 2018年6月6日,经林金毅指使,黄创坤冒充车主陈某,把套牌后的粤P×××**灰色宝马5系汽车抵押给陈某借款16万元,陈某把扣除后的11万元转到林金毅的建设银行账户。黄创坤、林金毅逾期未还款后,陈某把该车卖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林金毅共计56.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黄创坤共计16.25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金毅是实施者、组织者,被告人黄创坤是实施者,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创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金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自愿认罪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金毅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创坤二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温彩媚的辩护意见:对本案中被告人林金毅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林金毅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林金毅能够稳定、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二、被告人林金毅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服法,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请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朱泽莲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黄创坤犯诈骗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1、被告人黄创坤系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黄创坤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黄创坤不是犯意的提议者,也不是组织者,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在犯罪后完全没有获利。4、被告人黄创坤属于初犯、偶犯。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他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因被告人没有获利,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7月,被告人林金毅在云浮市云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了粤Q*****奥德赛小汽车,并获得该车车主黎某2的信息。后林金毅使用被告人黄创坤提供的本人照片伪造了黎某2的身份证。2018年7月19日,经林金毅指使,黄创坤向雄英汇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了粤Q*****奥德赛小汽车。随后黄创坤使用伪造的黎某2身份证把上述的奥德赛汽车抵押给被害人黄某,借款5.5万元。扣除利息后,黄创坤把实际拿到的5.25万元分别存进林金毅的建设银行账户和广发银行账户。林金毅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一直没有归还。案发后,上述车辆已发还雄英汇汽车租赁中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黎某1、江某、黎某2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黎某1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代租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黄某提供的借款收据、收条、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逾期变卖委托书、黎某2身份证、照片、黄创坤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居民身份证鉴别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林金毅自2017年底开始先后向“阿强”购买三辆来历不明的宝马牌汽车。购买回来后林金毅伪造假的车辆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用于上述汽车,并伪造车主身份证以及篡改上述车辆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经伪造后,金色宝马5系汽车车牌号码为粤G×××**,车主为梁某东;黑色宝马7系汽车车牌号码为粤D×××**,车主为邹某;深灰色宝马5系汽车车牌号码为粤P×××**,车主为陈某。2018年3月至6月,林金毅伙同朱某森(另案处理)、黄创坤分别冒充上述车主把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陈某借款。 2018年3月份,林金毅经人介绍后冒充车主梁某东把套牌后的粤G×××**金色宝马5系汽车抵押给陈某借款20万元,到期后林金毅归还借款和利息,并取得陈某信任。 2018年3月31日下午,经林金毅指使,朱某森冒充车主邹某,把套牌后的粤D×××**黑色宝马7系汽车抵押给陈某借款得40万元。林金毅逾期未还款后,陈某把该车卖出。 2018年6月6日,经林金毅指使,黄创坤冒充车主陈某,把套牌后的粤P×××**灰色宝马5系汽车抵押给陈某借款16万元,陈某把扣除后的11万元转到林金毅的建设银行账户。黄创坤、林金毅逾期未还款后,陈某把该车卖出。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扣押了粤P×××**灰色宝马5系汽车一部、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车钥匙一串。公安机关从黄创坤处扣押假身份证一张、机动车商业保险卡一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一张、手机一台。 案发后,被告人黄创坤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李某1、何某、梁某、余某、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借据、车辆转让合同、照片、电子汇款单、接收证据清单、与自称梁某东的微信聊天记录、自称梁某东抵押小车的资料、自称陈某抵押小车的资料、自称邹某抵押小车的资料、自称梁某东的微信聊天、与“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转账交易明细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指认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税收缴款书、发票、结婚证、违章记录、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林金毅共计56.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黄创坤共计16.25万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作用相当,不必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创坤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金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金毅、黄创坤承认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金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 二、被告人黄创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 三、已经扣押的粤P×××**灰色宝马5系汽车一部、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车钥匙一串、假身份证一张、机动车商业保险卡一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一张、手机一台,均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嘉文 人民陪审员  伍洁红 人民陪审员  邓一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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