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银行”),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捷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八宝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常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豪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造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丛春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神荣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荣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中贤台村保大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丛春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丛春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关秀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丛铭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郁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闫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铁岭银行与捷顺公司、豪唐公司、神荣公司、常成、丛春义、关秀臣、丛铭宏、郁娟娟、闫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向九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九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6,000,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九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关秀臣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5号院70号楼-1至2层01、权证号为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2109号、面积为566.67㎡的房屋一处【详见:铁信评报字(2021)第N101号资产评估报告】;被执行人丛铭宏名下所有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黄河路367号天马相城二期17号楼2802号、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21563号、面积为326.19㎡的房屋一处【详见:铁信评报字(2021)第N092号资产评估报告】分别于2021年7月30日10时至2021年7月31日10时、2021年8月18日10时至2021年8月19日10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进行拍卖,第二次的流拍的价值分别为11,432,000.00元、4,228,000.00元。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值接收丛铭宏名下拍卖房屋抵债;对于关秀臣名下被拍卖房屋,由于存在在先抵押权,铁岭银行不同意向在先抵押权人支付按揭款,故该处房屋不能抵债。 另查明,被执行人豪唐公司的抵押财产已在本院执行的同一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与辽宁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豪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21)辽12执恢22号】执行中被第一顺位的债权执行完毕,超值部分587,878.00元抵顶被执行人捷顺公司应履行的本案义务款,无其它剩余财产可供本案执行;除已扣划被执行人神荣公司一个账户存款10,100.17元、关秀臣三个账户存款合计35,298.21元、丛铭宏一个账户存款26,201.21元、闫柏平二个账户存款合计152,550.40元共计224,149.99元外,捷顺公司、豪唐公司、神荣公司、常成、丛春义、关秀臣、丛铭宏、郁娟娟、闫柏平无其它金钱可供执行;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财产因受疫情影响,暂不能核实和处置。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借款本金99,975,466.96元、利息11,899,099.67元(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迟延履行金3,202,343.12元(从2021年2月19日计至2021年8月19日)、案件受理费564,058.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评估费89,500.00元、辅助拍卖费23,660.00元及执行费167,375.00元共计115,114,474.76元(已扣除执行到位的案款224,149.99元及另案以物抵债的587,878.00元),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应 琦 审判员 李铁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