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志兴,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申请执行人:杜志春,男,汉族,生于1972年10年15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杜志兴、杜志春、张秀英与杜仲兴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秀英称从未向法院提出过执行申请。张秀英不属本案原告,虽则判决其享有继承的份额,但张秀英并未向法院主张申请执行,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8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