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93号。

负责人:周长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玲霞,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杜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拓玲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利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利霞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758.95元、利息14528.07元及违约金8408.05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77695.0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杜利霞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申请表约定内容:

杜利霞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宁夏银行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被告杜利霞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二、通用领用合约约定内容:

《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宁夏银行为甲方,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为乙方;乙方应按宁夏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或约定还款账户计扣;乙方信用卡未激活前,甲方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起第25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外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乙方应按本合约约定的或甲方公告后生效的透支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www.bankfnx.com.cn)等对外发布公告,经公示期后执行并适用本协议。若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在公示期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乙方未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文件中修改、变化和调整后条款的法律约束。

宁夏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显示,年费的收费标准为金卡主卡80元、副卡40元,普卡主卡40元、副卡20元;滞纳金的每月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一元。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落实人行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载明:宁夏银行信用卡有关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如下:如意精英白金卡、如意尊享白金卡、如意公务卡、如意园丁卡透支利率下调为万分之三点五,其他卡种为万分之五;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的收取,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违约金,按月计收,违约金不计复利。

三、信用卡欠款情况

截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杜利霞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4758.95元、利息14528.07元、违约金8408.05元(违约金自2019年6月15日后停止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依申请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后,应当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归还透支款项,故被告杜利霞应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758.95元、违约金8408.05元及截至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14528.07元,并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杜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4758.95元、违约金8408.05元及截至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14528.07元,并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杜利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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