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潘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689950639。
法定代表人:滕燕芬,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吴云辉、潘云霞与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龙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云辉、潘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碧龙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云辉、潘云霞向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福利返还协议书中承诺的至今尚未返还的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吴云辉与潘云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碧龙湾花园购房福利返还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返回最后3万元,然而,被告至今未返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碧龙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碧龙湾花园购房福利返还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子,被告愿意给原告福利,福利内容为:自原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总房款之日起,满一年于2015年10月31日前返回3万元整,满两年于2016年10月31日前返回3万元整,满三年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返回剩余3万元整(即累计返回9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在2015年、2016年也依约返回了6万元。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返回剩余3万元,但被告迟迟没有履行返回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碧龙湾花园购房福利返还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碧龙湾公司拖欠吴云辉、潘云霞房屋购买返回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碧龙湾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及约定返回吴云辉、潘云霞房屋购买返回款30000元,对吴云辉、潘云霞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碧龙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吴云辉、潘云霞房屋购买返回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