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省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中发。
被告张海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省寿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张海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