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海南中东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青田黎苗风情小镇商业街南11栋D区。
法定代表人黄继峰。
委托代理人武现臣,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寒,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二层E区1221室。
法定代表人高华。
被追加人中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井儿峪东路甲1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潇。
审理经过本院受理的海南中东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海南中东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中东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中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海南中东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叶朝霞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