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谯城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伟,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顺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友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浩、张卫国因与被上诉人张顺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就案渉大棚的所有权情况进一步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浩、张卫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4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晓慧
审 判 员 孙浩杰
审 判 员 沙启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辛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