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谯城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伟,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顺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友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浩、张卫国因与被上诉人张顺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就案渉大棚的所有权情况进一步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浩、张卫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4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晓慧

审 判 员 孙浩杰

审 判 员 沙启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辛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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