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山,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辉,该单位职工。 被告:徐大玉,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陈迎春,女,****年**月**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玉、陈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峻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晓乾 书 记 员 白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