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虞福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阳新县人,住阳新县。 被执行人:胡词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2020)鄂118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虞福海与胡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177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词勇交纳案款10000元,并承诺自2021年5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还10000元。本院依法被胡词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胡词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蔼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