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朝艳,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程项目管理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16号。 负责人:刘燕涛。
审理经过
原告靳海与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程项目管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靳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海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22.5元,由原告靳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范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 灿 代理书记员 郭瑾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