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28号新水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案由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寇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