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港诚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华建大厦)**及**。 法定代表人:李春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丹旎,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迅逸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张家港诚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迅逸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家港诚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迅逸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