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金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健与被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健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健撤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健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