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海周,男,1954年5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白洋,男,1985年5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白富强,又名白强,男,1955年8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郑州宇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2895886E。 法定代表人:白洋。 被执行人:李秋香,女,1953年6月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钟海周与白洋、白富强、郑州宇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40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洋、白富强、郑州宇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秋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红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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