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
负责人:徐振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虹,山东诚公(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60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1483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年3月5日、2021年8月4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3月1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李永明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签批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签批罚款决定书。。
5、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2民初60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