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新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北街居委会*组。 被执行人:罗顺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王秀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何新春与罗顺阳、王秀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罗顺阳、王秀碧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新春依据(2019)川0823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顺阳、王秀碧支付欠款本金157312.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723.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新春与被执行人罗顺阳、王秀碧于2021年7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823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何 雷 审判员 罗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