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西长春路西段老皮铺昌盛经典御花苑住宅小区1号楼。 负责人:郑大宁,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珊,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延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刘美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延和、刘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8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辽0281执10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美华名下财富通账户,冻结金额较小,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划扣,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