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20楼,组织机构代码349983118。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被执行人:蓝云忠,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云忠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2020)衢仲网字第324号裁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蓝云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4432.3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贷后管理费以及罚息、逾期违约金,仲裁服务费120元、仲裁受理费5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27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来
审判员陈建毅
审判员黄伟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雷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