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
负责人:丁卫杰。
被执行人唐武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与唐武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唐武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国平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黄国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