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通河县通河镇民乐小区。
被执行人:王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通河县通河镇隆兴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黑0128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黑0128执457号执行裁定书,受理了赵兴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619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庆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至今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赵兴与被执行人王国庆自愿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现该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结案要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0128执恢4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有权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恢复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