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南关三街。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朱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守强、朱春燕司法确认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守强、朱春燕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YS023326,房屋代码:456301)。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