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98号-9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191090。
法定代表人:陈筱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凌,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彪,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