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丽辉,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绿洲新城6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吴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三分场住宅三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丽辉与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吴波的证券、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丽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