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铜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李屋振安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晖,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旭尔诺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金龙工业区龙江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细荣。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铜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旭尔诺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价值738037.14元的财产,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责任范围在738037.14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铜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旭尔诺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价值738037.14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4210元,申请人东莞市铜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