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远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忠县金声乡桂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金声乡桂香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3ME17164820。
法定代表人:何本润,系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东,系该村委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金融城2号T3塔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683930038U。
法定代表人:王晓芹,系该交易所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男,系该交易所职工。
第三人:忠县国土整治中心(原忠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原忠州镇)果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768854599M。
法定代表人:肖继承,系该整治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林,系该整治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宪,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远喜、张明杰与被上诉人忠县金声乡桂香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忠县国土整治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忠县金声乡桂香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谭远喜、张明杰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远喜、张明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原告忠县金声乡桂香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忠县金声乡桂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三、准许谭远喜、张明杰撤回上诉。
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忠县金声乡桂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谭远喜、张明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