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志红,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新02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开设赌场、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26,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止。2019年5月19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于2021年4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服刑期间无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无任何违纪扣分情况。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在担任安全岗期间,积极配合民警,能够积极向民警反映问题,先后多次揭发她犯违规违纪。多次受到加分奖励,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3次。执行机关拟报减刑八个月。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记录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李志红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仝 新 山

审 判 员 阿 丽 拉

审 判 员 马 雯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努尔亚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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