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铭宇。

被告:大连鑫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鑫颐仁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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