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修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被告:任贵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修国与被告任贵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任贵贞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地址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任贵贞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修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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