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明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明祥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明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明祥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明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