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李光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曾凡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水漾年华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1130P。
法定代表人:曾凡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张小波与李光岚、曾凡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渝0156民初388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光岚、曾凡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波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李光岚、曾凡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7905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46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光岚、曾凡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查到被执行人李光岚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路XX号负X层负X-XXX的车位(房地证号:**地证XXXX字第**)、李光岚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路XXX号X幢X单元X-X的房屋(房地证号:XXX房地:**地证XXX字第**,依法进行了网络一拍,已成交,共计款项为3755940元,支付评估公司评估余下的评估费5939.85元、支付拍卖公司拍卖费30047元、买受人垫付的房屋过户费109542.3元、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共计领取3580431.85元,余下款项738073.95元申请执行人作为本金,待曾凡明、李光岚有新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向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时请求法院解除对所有被执行人的查封、冻结等措施,不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其他暂无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