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世平,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奕,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世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7日、12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四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世平及其辩护人王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沈世平电话中得知其女儿沈某芸被人殴打,遂和邱某斌(另案处理)等人到饶平县被害人沈某鑫(系沈某芸丈夫)住家找其理会。被告人沈世平进门后质问被害人沈某鑫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后对其进行追打,邱某斌与在场的林某伟(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冲突,双方人员发生打架,致被害人沈某鑫胸部、肋部受伤,邱某斌、林某伟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沈世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鑫右侧五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邱某斌左肘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伟头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辩称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沈世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世平辩解称其没有殴打沈某鑫,其无罪。
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护称:本案是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被告人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沈世平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沈世平电话中得知其女儿沈某芸被人殴打,遂和邱某斌、余某茂先后到饶平县沈某鑫(系沈某芸丈夫)住家找其理会。被告人沈世平进门后质问被害人沈某鑫并用拳头扫打被害人,后对其进行追打,引发在场双方人员肢体冲突,致被害人沈某鑫胸部、肋部受伤,邱某斌、林某伟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沈世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鑫右侧五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邱某斌左肘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伟头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沈某鑫陈述:2018年9月4日21时许,我和3名同学在家中吃饭喝酒后在喝茶,我妻子沈某芸回家后与我姐发生口角。接着沈某芸就打电话给她爸说有人打她,快过来。过了几分钟,我看到沈世平和两个不认识的人进入我家。我在沙发坐,沈世平用拳头打我的头脑勺一拳,一个与沈世平一起来的较胖的男子也要打我,但没有打到,被我同学张某标挡住了。这时我就跳开,跑到电视机前,被我岳父沈世平抓到,并被他拳头打,较胖的男子也走过来用拳头乱打我。这时,我同学林某伟喊说要报警,我就跑到楼上打110报警。我在上楼梯的时候,看到与沈世平同来的较胖男子用塑料板凳打我同学林某伟的头部。 当时在场的有我、林某伟、张某标、沈某芸、沈世平、沈某珠及另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案发之后我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我们村政府调解,在该地方停留了有十多分钟,接着我在民警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在派出所停留了有20分钟左右,后在朋友郑某川的陪同下来到我大兄家里喝了碗糖水,在家停留了10分钟左右,接着我在我朋友郑某川妹婿的陪同下来到饶平县人民医院检查。在案发后至我到饶平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期间,没有其他原因致使我肋骨受伤。 案发前我有被一名姓名叫黄某滨的男子殴打过,是在2018年8月份的事情,被殴打的地点是我在家。经过我到汕头市检查,检查结论是我没有受伤。 经辨认,被害人沈某鑫辨认出邱某斌。 2.证人林某伟证实:2018年9月4日20时许,我与另外2名同学在沈某鑫家中吃完饭在喝茶,沈某鑫姐姐与沈某鑫的妻子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几分钟后,冲进来3名男子,他们要打沈某鑫,我坐着说“兄啊,不要打”,站起来时那比较壮的男子双手拿一筒塑料凳子朝我打来,我的头被打到了,我们要报警,他们阻止我们报警,还抢张某标的手机,他们在相推打,我随手在沈某鑫家里拿了一支还剩有一点红酒的红酒瓶走到门外将红酒瓶扔向用凳子砸我头部的这名胖男子,我不知道酒瓶砸到他哪个部位,之后我就走开并开摩托车到黄冈治疗头部的伤。 3.证人沈某珠证实:2018年9月4日晚8点多,我看见沈世平同另外2名男子进来沈某鑫家内,沈世平问沈某鑫说:你姐打我女儿是不是?我无听清楚沈某鑫是否回答。这时我看到沈世平用拳头去打沈某鑫,我就去拉沈世平,拉不住。后来我不知道被谁撞了一下就跌倒在地上,我看到当时门是关上的,我跌倒在地上头晕,后来的事情我都不清楚。 4.证人张某标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上8点多我跟林某伟还有一个下寨村人在沈某鑫家中喝茶。沈某鑫的妻子沈某芸入来家中,后与沈某卿开始吵架并发生了推搡打架,互相用手抓对方的身体,我就把沈某卿拖到她自己家里面去。之后我就再回沈某鑫家中喝茶,我看到沈某芸在打电话给她父亲,叫她父亲来某,过了一会我就看到沈某芸的养父沈世平跟他的两个朋友到沈某鑫家中,沈世平进门后就骂沈某鑫,沈世平要用拳头要去打沈某鑫被我挡住了,沈某鑫就用脚去踢沈世平,我不知道是否有踢到他,我挡了沈世平几拳后,我挡不住了就转过身去,我看见和沈世平一起来的一个较胖的男子走上前来,林某伟就站起来对这个较胖的男子说“兄啊,迈”,这时较胖男子双手举起一垒塑料椅砸向林某伟的头部,我看到林某伟的头部流血了,他们两个也没有再打了。 沈世平一开始用拳头打沈某鑫的时候,我挡开了他两三拳,之后我挡不住就走出门外去了,不知道他有无打到沈某鑫。 经辨认,张某标辨认出沈世平就是要打沈某鑫的男子,辨认出邱某斌。 5.证人沈某娜的证实:2018年9月4日22时许,我在微信上看到有人在说沈某鑫和沈世平发生矛盾,所以我就使用微信联系了沈某鑫。沈某鑫回答说:“沈世平带人来我家殴打我”。我就继续追问他:“你是否有被人殴打到”,而他就没有回复我了。到了凌晨,我看手机时发现沈某鑫回复我说:“我被人打断了几根肋骨”,我就回复他说:“怎么吵架吵到断了几根肋骨”,这样他就没有回复我了。直到中午12时左右,我记得他又回复我,但我不记得他说了什么。我就继续追问他:“那到底是谁打断了你的肋骨”,他就回答我说:“人太多在打,我不知道谁打了我的肋骨”。我记得就只有这些了。 6.证人邱某斌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上约8时多,我在沈世平家中吃饭,沈世平就接到他女儿的电话说,他女儿在家被她姑打,沈世平听完电话后就叫我跟余某茂一起去他女儿家,到他女儿家时沈世平就进到客厅里去,我和余某茂就站在门口,我听见沈世平问她女儿说:“你被打到哪里”,她女儿就把右手臂的衣袖翻起来,我看到她的手臂有被抓伤的痕迹,她还说胸口被打了一下。沈世平转身就去骂他女婿沈某鑫并要伸手去打他但没有打到,沈某鑫倒坐在沙发上伸双脚去踢沈世平,我不知道有没有踢到他,沈世平就说:“你竟然敢起脚踢我,我打你”,沈世平用拳头去打沈某鑫,但是被一个坐在沈某鑫边上的穿蓝色上衣的男子挡开了,沈某鑫就从沙发上跳到电视机边上,之后蹲在地上,我看到沈世平追过去还想要打沈某鑫,沈某鑫站起身来就向楼上跑去了,沈世平一直追到楼梯口才停下。 我见穿蓝色上衣的男子用手去抓沈世平的右肩,我也用手去抓穿蓝色上衣男子的右肩上的衣服,他见我抓他的衣服,他就用左手拿起一张塑料椅举起来要打我,我就用右手把他举着的塑料椅抢了过来,我将抢过来的塑料椅摔在地上,塑料椅当时就碎了,另外有一名男子走过来,我以为他是要来帮他们的,我就用右手叉着他的脖子,我一直将他从房里叉到门外去,到门外时他在叫我,我才发现他是我一个朋友的妻舅。 我在房里时没有打伤人,我没有打那个举塑料椅的男子,他头部受伤流血可能是在抢塑料椅的过程中,塑料椅划伤了他的头部。 我没有打沈某鑫,当时沈世平的背面向着我,我有看到他去追沈某鑫,但有无打他我就没有看到,沈某鑫的伤可能是沈世平在追沈某鑫的时候,沈某鑫跑上二楼的时候撞到楼梯的护栏。 经辨认,邱某斌辨认出林某伟。 7.证人沈某芸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上9点左右,我回家后,沈某卿骂我,我就和她打架,后被人分开,她就回家,一会,她就和她老公来打我,邻居就劝开,我就打电话给我爸,我爸听后就来。到我家有我爸、邱某斌和余某茂三人,他们进入我家时,我们全部都在坐,我和两个孩子坐在沙发面向门,沈某鑫、张某标面向电视,在墙三角点冲茶。张某标在塑料椅子上面,当时电视旁还有一人,不知道是不是沈某珠。沈世平到我家后就走到电视位置,问为何要吵架,我就说没什么被他姐骂和打,我爸一会儿就骂沈某鑫,然后他就从我面前经过走到沈某鑫旁边,我面前也是茶几。我爸走到他旁边,被他踢一脚,踢到肚子,后就跑到楼上,他踩过沙发椅跑过楼梯去,刚好他撞到风扇,风扇的塑料罩掉下来,撞到后有点趴样就跑去楼梯。邱某斌和林某伟进门到茶几位置旁边。当时沈某鑫踢我爸后跑,邱某斌要去劝,林某伟就从沙发起来,就拿椅子互扔,他们面前就有塑料椅,邱某斌与沈某鑫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与余某茂发生肢体冲突。 8.证人余某茂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上8点多,我们在沈世平家中吃晚饭,沈世平接到他女儿沈某芸电话说,她在家里被人打,叫他父亲快点过去,我看到沈世平放下电话就去他女儿家,邱某斌也跟在他后面过去,随后我也跟了过去,我来到沈世平女儿家门口时,看到房里面沈世平的女婿沈某鑫坐在沙发上用脚踢沈世平的下腹部,沈世平用拳头打沈某鑫,被坐在沈某鑫旁边的他的一个朋友挡开了,没有打到沈某鑫,我看见沈某鑫快步走向房里并上楼去了,这时我又看到邱某斌和一名男子两人在争夺一张塑料椅,之后我看到塑料椅摔在地上碎了,我就走进房里面去劝阻他们,这时他们两人一人拿着一块碎了的塑料椅,我将他们劝开后,就叫邱某斌出去门外,我和邱某斌跟拿塑料椅碎片的男子都出到门外,他们两个在门外继续争吵,这时我听到跟邱某斌发生争执的这名男子说:“哎呀,我的头流血了”,这时我看见一个比较矮小的五十岁左右的男子走上去要打邱某斌,我就上去将他拦开,随后我看见在房里和邱某斌打斗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玻璃瓶砸向邱某斌的头部,之后他被我推开然后他就走开了,过了一会我看到那名比较矮小五十岁左右的男子拿着一把长柄的割草刀想要砍邱某斌,但被别人拦阻并将他手上的刀抢走,之后我将沈世平和邱某斌拉回到沈世平家里去了。 9.证人陈某洲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上,我在沈某童家听见外面有人在喊打架,我就走出来看,没有看见有人打架,我看见林某伟头部在流血,他和我说他要出去医院治疗,之后我就和他一起去人民医院治疗伤口,我有问林某伟,他说是被人家打的,我就没有再细问。 10.证人沈某周证实:2018年9月4日21时许,我在家喝茶,突然窗外有人在喊:“打架了,打架了。”我就和我的妻子沈某卿就意识到可能是我妻舅沈某鑫他们在打架,于是我们夫妻俩就匆匆出门去沈某鑫家看看。我到现场看见沈某鑫的同学头部在流血,他的其他伤情我就不知道了,而其他人员我没有看到。我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看见其他人员打架。我见自称上林人的男子准备殴打我,所以我返回家中拿出割草刀准备去防身,可以吓退他,但在路上就被人制止了。我没有被人殴打,在现场没有殴打过任何人。 11.证人沈某卿证实:2018年9月4日20时许我在家在喝茶,我听到有人说后面有人打架,我与我丈夫沈某周一起去看。发现一个穿黑衣的胖男子,他抓住我弟的一名同学脖子在埕中乱转,口中说他是上林人,沈某周欲去劝架,我拿手机欲录像,沈某芸欲打我,被人劝开。那个自称上林人的人追打沈某周,沈某周跑回家里,追到巷头沈某周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被众人劝阻拿回家中,众人劝开那个自称上林人的人。 12.证人黄某龙证实:2018年9月4日约20时许,我听见沈某鑫家里有吵闹的声音,我就走到沈某鑫家门口看,我看见在沈某鑫家里面沈世平要打沈某鑫耳光但没有打到,沈某鑫用脚踢了沈世平的下腹部一下,之后他就跳到电视机前的地上,我看到在房里好像有人在打架,我在门口没有进去,看不清楚里面的情况。 后来在门口也有发生打架,我看到沈某鑫的一个朋友拿酒瓶砸到沈世平一个朋友的头上,酒瓶当时都碎了。之后我又看到沈某周拿着一个铁叉插向刚才被酒瓶砸到的这名男子,这名男子用左手去挡开,他的左手肘部位被铁叉插伤,之后这名被插伤的男子被沈世平拉开去治疗伤口,之后就没有发生什么事了。 13.证人沈某童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上8时多,我听到邻居沈某鑫家里有人在吵架,我就走进沈某鑫家里去,看到沈某鑫姐姐沈某卿和沈某鑫的妻子沈某芸在吵架,我就过去将她们劝开,并叫沈某卿回她自己家,之后我就回家洗澡,等我洗完澡出来听到门外有人在吵架,我走出去看见多人在沈某鑫门口的巷道上,我看见有几个人在吵架,我看见一名头部在流血的男子站在我家门口,我就对他说:“你的头在流血还不赶快去治疗。”之后他就开摩托车走了。 14.证人沈某武证实:2018年9月4日20时许,我听说沈世平与沈某鑫发生纠纷后引发斗殴,我与派出所民警一同来到沈某鑫家中。当时我是和派出所一位姓洪的民警一起过去沈某鑫家的,到达时间大概是晚上8时多,我们到后,看见沈某鑫和他老婆沈某芸,沈世平以及其他人都走了,他的同学也被沈世平一方的人打到头流血。现场比较混乱,地上有碎的椅子等。我们就叫沈某鑫和他老婆一起到村委了解情况。我们在前,沈某鑫他们在后,两地相距大概400米,行几分钟就能到村委。到村委时,派出所其他同志在村委等待,沈某鑫随后也到,沈某鑫走进村委时,面色较差,左手按着胸腹部右侧位置,进门后就说起他同学来家吃饭还被人打到流血,他自己右肋部也被人打到。我们就进行调解,调解了十几分钟,他和他老婆没有达成共识,然后民警就将沈某鑫一起带到派出所去配合调查。沈某鑫在他家就有对民警说他被沈世平殴打,在村委时他有用手按着胸腹部右侧位置,说右肋部被人打到,但这一次没有具体说是被谁打到。沈某鑫从他家到村委一直跟在我们后面,没有受到其他伤害。 15.证人沈某平证实:2018年9月4日晚,沈世平和沈某鑫等人在沈某鑫家内发生肢体冲突时,我没有在现场,但我老婆沈某珠有在现场,她当时有在现场帮忙拦开,但被人撞到了,她回来后就和我说起这件事。后我打电话给亲戚郑某川,他和沈某鑫是朋友,我就和他说了我老婆在沈某鑫家发生的事。后来,郑某川就和他的妹婿开车来我家,问我老婆伤到哪里和事情怎么样。当时听说沈某鑫和民警已经去派出所,郑某川他们就在我家内喝茶,过了一段时间,沈某鑫就打电话给阿川,叫去派出所载他。然后阿川和他亲戚就去派出所载沈某鑫来到我家。我当时看到他面色青青,精神较差,好像一只手摸着胸腹部的位置,他有说和人打架,说他人不舒服,我听后就冲了碗白糖水给喝。他喝完坐了一会儿,说要去医院检查,然后就离开了。沈某鑫喝糖水时,在我家内有沈某鑫的姐姐沈某卿,还有郑某川和他妹婿。沈某鑫也是郑某川他们开车载去医院的。 16.证人张某湧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上大概七八点,郑某川打电话告诉我说有个亲戚“平兄”和人打架,被人打到,叫我一块去看,我就开车载郑某川去联饶镇我亲戚“平兄”家中。“平兄”就说在沈某鑫家中有人打架,他去拦架被人撞到,他自己就回家了,沈某鑫等人当时已经去派出所,之后我们就在“平兄”家喝茶,大概喝了一个小时,喝茶期间沈某鑫打电话给郑某川说去派出所载他,我就开车载郑某川去派出所载沈某鑫回来,我们就回“平兄”家中,坐了没两根烟的时间,沈某鑫说他不舒服,胸部疼,我当时看到他脸色青青,有人就说拿碗白糖水喝,沈某鑫喝了白糖水后叫我们载去医院,我和郑某川就载沈某鑫去医院,去医院后沈某鑫去拍片之类,过了不久我就自己回家了,郑某川就在医院照顾沈某鑫。当时我开车到派出所时,我跟郑某川下车后,沈某鑫从派出所走出来,郑某川就说回去,我就去开车,沈某鑫就走到车上,走路慢慢的,不是很稳,跟平常人走路不是很一样。我跟郑某川从派出所到“平兄”家,再到医院,一直跟沈某鑫在一起,期间沈某鑫没有再受到伤害,也没有摔倒这之类的。我们在“平兄”家喝茶后就去了派出所,大概时间是九点多,之后去“平兄”家喝了白糖水,就开车去了医院,大概时间是十一点左右,具体时间现时想不起来了。“平兄”叫沈某平,与我老婆是亲戚。 17.证人郑某川作了与证人张某湧基本一致的证实。 18.证人钱某伟证实:2018年9月4日晚,我所民警洪某刚约20时接到报警电话,称凤山楼有人打架,我和洪某刚及一名辅警出警到村委。我与辅警在村委等待,一会儿,洪某刚及村干部沈某武到达村委,沈某鑫等人随后也到达。我看见沈某鑫面色很差,精神不振,有一只手不时按胸部说痛,沈某鑫说被人打到,没有提具体姓名,现场民警与村干部对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过后,我们请双方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19.证人麦某文证实:9月18日我中心对沈某鑫进行伤情鉴定,在县人民医院进行,结合医院病历,病历是肋骨骨折,建议伤者四周后复查,因为骨痂形成正常是二到四周,骨痂更容易判断骨折情况。综合县人民医院和潮州市医院病历,鉴定沈某鑫为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是客观合法的。 2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1.鉴定文书证实:沈某鑫、邱某斌、林某伟的伤情情况。 22.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证实:被告人沈世平的归案情况。 23.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沈世平的基本情况。 24.联饶镇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沈某鑫与沈某珠属表叔嫂关系;该村村民黄某滨及其父黄某龙去向不明的情况。 25.联饶派出所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黄某彬经该所多次通知未到该所协助调查;作案工具无法扣押随案;被害人沈某鑫于2018年8月28日经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CT检查,胸骨及双侧肋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也无其他明显伤情;黄某滨与笔录中的黄某彬系同一人;涉案人员沈某芸、沈某卿均不接受伤检,无法对其进行伤情鉴定;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沈某鑫五根肋骨骨折的原因进行分析,现无法确定沈某鑫五根肋骨骨折是何种外力造成;经咨询饶平县公安局法医及结合沈某鑫2018年8月28日的CT检查诊断报告,沈某鑫在本案案发前无存在肋骨骨折情况。 26.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书证实:2018年8月28日沈某鑫经胸部CT平扫+三维重建,未见外伤性改变,图像所见胸骨及双侧肋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 27.饶平县人民医院出院小结、住院病历证实:沈某鑫2018年9月5日入院时神志清,头部压痛,右胸部压痛明显,未触及明显骨擦感。 28.饶平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证实:沈某鑫于2018年9月5日经CT-胸部+三维、四维重建(骨三维):右侧第5-8肋骨见不完全性骨折骨折征。 29.潮州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证实:沈某鑫并于2018年9月28日经128层CT平扫加四维成像,骨三维重建示:右侧第4-8肋骨见局部骨皮质欠连续,骨折线模糊,折端未见明显移位,可见少许骨痂生成;余双侧肋骨骨质完整,未见明确骨折征象。 30.饶平县公安局联饶派出所证实材料证实:2018年9月4日晚20时许,我所接到有人被殴打的警情,立即组织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态已经平息,经了解系沈某鑫、沈某芸夫妻间的纠纷(沈某鑫被沈某芸的父亲沈世平打伤)。后双方到村委会调解,因没有达成共识,我所随通知双方到联饶派出所接受调查(沈某鑫和民警一同乘坐警车到了联饶派出所),因派出所停电,民警准备用其他照明设备为沈某鑫做笔录时,沈某鑫称身体不适,并用双手扶胸部,不配合询问,之后离开联饶派出所。沈某鑫在派出所停时间大约20分钟,当时精神状况较差。2018年9月5日凌晨0时许,沈某鑫到饶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我所民警到医院向沈某鑫了解案情,开始几天时间沈某鑫称身体受伤严重,无法接受询问,无法做笔录。 31.被告人沈世平供述与辩解:2018年9月4日晚上9时许,我跟两个朋友在家里刚吃饱,就接到我女儿沈某芸给我打电话说:“爸,你下来,我在家里被人打了”,我接到电话后就准备走去我女儿她家,我两个朋友就跟在我后面一起下去,他们怕我下去后惹事,我们三个人就下去我女儿家中,我进门后看到我女婿和他两个朋友、我女儿在沙发坐,到她家后我就问我女婿沈某鑫为什么要打我女儿,并走近他伸手要打他耳光,他坐在沙发上用双脚踹我的下腹部,我没打到他,他有踢到我的下腹部,之后他就跳开站在地上,然后就向楼上跑去,我去追他,他在跑向楼上的过程中有撞到一台电风扇,之后他就跑到楼上去了,我见他跑向楼上去我就没有再追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世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沈世平辩解称其没有殴打沈某鑫,其无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沈世平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追打被害人的行为,并引发在场双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该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沈世平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的先前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世平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瑞晓 人民陪审员 郑旭阳 人民陪审员 朱俊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若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