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耿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杨金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耿学兵与杨金柱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金柱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金柱在银行的存款528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