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廖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廖啟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廖啟平于2021年4月20日对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其执行异议申请未予处理的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异议人廖啟平称,其与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经(2021)皖18民终3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确认其应于案涉房产过户后40天内支付余欠房款,但由于陈军未偿还案涉房产在银行的抵押贷款,导致房产不能过户,故其也就未向陈军支付余欠房款。但是,2021年2月3日,陈军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其支付余欠房款;其亦申请执行,要求陈军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两案由同一法官执行。执行法官让其将余欠房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再让陈军配合过户。其认为根据调解书的内容,陈军的履行义务在先,其给付余欠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遂口头提出异议。2021年2月23日,其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但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其申请未予处理。其遂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指令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其执行异议申请作出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廖啟平与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陈军于2021年1月20日前协助上诉人廖啟平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协助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等资料),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上诉人廖啟平承担。二、上诉人廖啟平欠付剩余房款72万元,上诉人廖啟平代缴的城市管网费、防空费合计14743.4元由被上诉人陈军负担,该款在上述72万元中予以抵扣,上诉人廖啟平应于案涉房屋过户后40天内付清余欠房款705256.6元。三、如上诉人廖啟平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需支付余欠房款自2018年3月16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且被上诉人陈军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余欠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如上诉人廖啟平怠于办理过户,上述房款履行期限于2021年1月31日提前到期”。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皖18民终31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此后,陈军向宁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宁国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向廖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廖啟平履行前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余欠房款的义务。2021年2月24日,廖啟平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对宁国市××房款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宁国市人民法院未予回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廖啟平于2021年2月24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面申请书,对该申请,能否予以受理执行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宁国市人民法院对廖啟平的执行异议申请未作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宁国市人民法院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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