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 被执行人:刘艳玲,女。 被执行人:牛成有,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珍与被执行人刘艳玲、牛成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珍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104执38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鸣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