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路见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执行人:张合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执行人:扈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杨伟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路见波、张合影、扈玉珍、杨伟塘没收财产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驻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没收被执行人路见波、张合影、杨伟塘个人全部财产,没收扈玉珍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3月2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3月26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2021年5月24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路见波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扣划,其它被执行人均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6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路见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已执行到位2997.51元,本案被执行人扈玉珍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尚余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3执4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邵 劝 审判员  勾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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